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还能执行吗?对此,认识并不一致,有人认为能,而有人认为则不能,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的,不能再执行,具体观点如下。
关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在我国主要见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确认的主体主要有: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关于类型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得比较全面,大体有如下几种:(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四)被告(行政机关)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五)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这其中,主要有第(一)、(二)项存在上述问题,即被确认为违法,但只是程序轻微违法,或由于公共利益而不宜撤销。这两种情况都涉及到下步的执行问题: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已经为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的,不宜再强制执行,当然,当事人自愿履行的除外。其一,一个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其合法性便失去了基础,其便处于违法状态,虽然这种违法仅是程序性的,但既然确认其为违法,就不是一般的程序瑕疵,就是受到了一种正确、有效的评价,这既是种有权评价,也是一种法律评价。我们不能光重视实体而不重视程序,程序是实体的保证,同等重要,尤其是在我们法治国家。其二,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怎么还能继续强制执行呢,这个行为已经被有权机关明确、有效的决定所阻却,继续执行,即是与有权机关的决定发生冲突、矛盾,更是对有权机关决定的亵渎,对法律的亵渎,是一种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任其执行,有权机关的威信何在,法律威信何在?其三、继续执行有损政府形象。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不但不能带头守法,还有错不纠,一错再错,人们将对政府和法律失去信任,将会极大毁损政府形象。其四、继续执行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便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很难保证继续执行过程中出现更为严重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敝等情形发生。
综上,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不宜再强制执行。实践中如果强制执行完毕,仍应确认其执行行为违法,因为其执行的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未执行,则不能执行或者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