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到张村落户手续迟迟没有办好,便到张村的村委会购买了一块土地做为宅基地,盖起了房屋。前不久,该块土地涉及征收,村委会却认为李某的宅基地属于私自购得,房屋也没有审批手续,而拒绝给李某补偿。而我们认为,李某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首先,村委会是审批宅基地的最初审核单位,是代表村民行使权力,行使对村里的土地的处置、审核等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很容易让当事人认为,向村委会购得了土地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再者,李某的宅基地是向村委会购得,不是从一般村民手中购得,不同于一般非法占地行为。村委会也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李某的宅基地是向村委会购得,是基于对村委会的信赖,村委会的行为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应当参照信赖保护原则,对此也应当予以保护。
最后,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参照其他村民发放标准,村委会向李某发放了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