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项目处于建设中,相关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也正在进行,李某的房屋处于离高速公路仅2米远,高速公路对其的生产和生活有着重大影响,为此李某向当地政府申请将其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我们认为理由很充分:
一、按照法规规定,高速公路控制区域为两侧30米,这个范围内一般是不允许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要予以拆迁、补偿。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而李某在此范围内,应当动迁。
二、李某离高速公路都非常近,虽然不存在影响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的问题,但如若不征收,等高速公路建成后,噪声等会对他们的生产生活、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高速公路穿越村镇、城市,大多没有考虑到噪声污染的危害,一些住宅、工厂等建筑距高速公路不足30m,随着高速公路运输压力的不断增大,噪声污染的危害也在不断加大。轮胎与路面摩擦噪声、汽车发动机噪声、喇叭噪声、风噪等多因素的持续噪声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休息和工作效率,严重的还会对人体的听力造成损伤,导致神经衰弱,同时影响人们的心情和生活质量,并增大患高血压、心脏病和中风的风险。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导致沿线住房的居住和实用功能受损,不同程度地造成周边土地贬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可见高速公路建设与通行将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要求征收。
三、此外,各种交通事故,如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会波及周边,威胁附近居民的生命安全。
四、李某居住在高速公路的控制区范围内,其生产生活也必然影响到高速公路的安全,其人、畜通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
综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我们认为,应当对李某的土地和房屋给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