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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用工单位与《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施行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作者:吴炯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11日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已经施行,该条例对与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活动相关的主体,如学校、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实习或见习人员,及其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下文本人将站在企事业单位等用工主体的立场对该《条例》的施行进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对《条例》中用人单位的义务性规定分析
1、条例第一条规定了该条例的施行目的,即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及促进毕业生的就业。显然,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处皆为实习生、见习生,那与实习、见习人员相比,条例规定的义务也必然更多地向用人单位倾斜。
2、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德赛属国有企业,也将被赋予接收学生实习的法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并未对不履行该法定义务行为的责任承担);但对于是否具接收见习人员的法定义务,则未在条例中明确,反而更多地体现为用人单位的一种资格,或曰为权利。此区别用人单位应有正确理解。
3、条例用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活动中的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此部分本人将在下文的应对项中作一起分析。
二、对《条例》中用人单位的权利性规定分析
1、条例明确了施行原则。即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此原则总括性地强调了学校、政府对实习及见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角色,而作为“社会角色”的用人单位则更多地是一种参与,处于配合地位。此也可谓是条例对用人单位目前相对较多义务的一种平衡。
2、明确了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工作的领导、组织与保障主体,清晰了学校、政府部门与用人单位各自的角色及任务。就实习而言,学校为主导主体,承担着主要的组织保障义务,并且还是实习协议的主体之一;就见习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组织保障主体,承担着统筹管理见习活动的义务。这可让用人单位更加清楚自己的角色,让其在实习与见习的活动中拥有更多的可操作性。
3、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具体有1)规定学校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这让用人单位在与学校、学生就实习报酬支付、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购买及损害赔偿承担问题进行三方约定时具有了主动权;2)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给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后可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相应补贴;3)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发放实习报酬、见习补贴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4)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的,还可获得政府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上的优先扶持及资金支持,同时还可享受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的减免。
可见,条例的施行对于用人单位也是一种机遇。正确地理解和恰当地运用条例中的有利规定,可让用人单位在最大程度获得外力支持的情况下完成人才培养基地的建立,为自身培养输送人才,而且还能履行社会义务,可进一步提升自身企业形象,扩大社会影响。以此同时,用人单位与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可为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各种便利。
三、用人单位应如何运用《条例》中的有利性规定
1、明确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工作的领导、组织及保障部门,并适时巧妙地将义务转嫁于该部门,或曰充分利用条例中赋予用人单位的“优惠”。
具体到实习,该义务部门为学校。首先,关键在三方协议的签订。一是要充分备份并妥善管理学校及学生的资料,特别是学生的身份资料、体检资料及在校表现情况资料,该资料用人单位可要求学校在为学生办理实习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二是与学校约定实习报酬的给付、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的购买及损害赔偿的承担(此项应包括学生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或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与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损害的赔偿)等事项,条例明确规定了上述事项可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学生三方协议约定,且还规定了学校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如此,用人单位便可最大限度地将上述义务转于学校;三是可约定学校对实习人员具有一定担保义务,如学生违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或第三人侵犯学生造成学生损害的,可约定学校承担一定的补充连带责任。
其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争取取得校方支持建立实习基地,一来可利用学校资金支持,政府行政减免等政策建立本单位的实习基地,以更好地为自身培养、输送人才,二来可规范实习管理,避免实习活动中的相关风险,三来还可以基地为宣传点,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
具体到见习,该部门则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首先,用人单位应将与见习人员的见习事项告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如注意将见习协议送主管部门签章或备案,留存备案见习待遇支付凭证等,因为条例规定在见习单位支付给见习生生活补贴后,可获得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补贴;其次是见习基地的建立,条例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一些重点项目基地应给予优先扶持,对基地的科研开发给予优先资金支持,同时基地还可享受一定的补贴及行政费用减免,因此用人单位可在深入了解了相关基地优惠政策后,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见习基地。当然,用人单位应提前与相关部门作好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及其落实情况,最好能与相关部门达成书面意向,方决定是否建立基地及如何建立管理基地事宜。
2、签订合法、完善的实习、见习协议,并依法依约履行,底线是履行条例中的“应当”条款,不为条例中的“不得”条款。
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实习人员、见习人员安全问题。首先用人单位应对学生或毕业生进行相关体检;(对于实习生,可要求学校提供学生近期体检材料,并要求学校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其次是对即将上岗的实习、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已接受培训的实习、见习人员应签名备案)再次是注意根据实习、见习人员的身体条件性格特点等具体情况安排适宜的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最后是安排其从事与之年龄、生理特点相符的劳动类型及劳动量;
第二个问题是实习生顶岗问题。对于实习生,应尽量不安排其进行相关顶岗工作,一来实习生还未完成完整系统的课程,能力相对不足,二来顶岗报酬也相对较高,而且条例对顶岗行为也做了一定限制,即不能超过本单位在职人数的30%。
3、严格规范管理实习、见习工作。1)用人单位应注意留存并管理好与实习、见习活动相关的书面材料,主要有实习、见习人员的身份资料、体检资料,与学校、实习人员签订的三方协议、与见习人员签订的见习协议及与学校或政府相关部门达成的基地建设协议等与实习、见习相关的一切书面往来;2)用人单位安排实习、见习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能培训,发放给实习、见习人员报酬,为其购买人身险及支出其他费用时,都应让实习、见习人员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并留存相应凭证;3)用人单位给实习、见习人员安排岗位时,应书面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并让其书面确认并承诺知悉接受。
四、结论意见
综上述,本人认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施行明确清晰了用人单位在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上的角色与定位,让用人单位在接收、管理实习与见习人员时有了可操作性规范的指引,能更好地避免实习、见习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具体到用人单位,只要公司充分理解并恰当运用该条例,同时与学校、相关政府部门充分沟通好,在实习、见习工作上进行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是完全可将其转化为一种机遇,最终从另一方面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