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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法:“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转)
作者:吴炯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
       司法解释对如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购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诸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焦点1
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在最高法院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购买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但是对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焦点2
赠品侵权商家担责“没商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介绍,司法实践中,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没有支付对价,不作为消费者对待,在赔偿问题上通常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分摊到付费商品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因此司法解释对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焦点3
明星代言广告虚假要担责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无论是明星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都有义务去了解其安全问题。而且这是一种推销行为,是流通环节的一部分,因此几方都有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说。
“连带责任”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焦点4
网购平台放任侵权将“连坐”
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明知侵权而放任自流,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构成共同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这一方面适度分担了行政监管机关的执法压力,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商户行为进行适当监管;另一方面也给网购者提供了一条更为便利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声音
打击“霸王条款”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
“这些行为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迫切需要加大制裁力度,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虽然对不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能收到积极效果,但并不能代替民事处理,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情况增多。”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司法解释使现行法律规范更加严密,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全面和严格的保护。它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倾斜性保护,在民事责任认定规则、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和形式等方面都作出了专门规定,为受害消费者提供了更便利和有效的救济渠道。
司法解释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进行虚假认证,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食品、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利用“霸王条款”合同免责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合新华社、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