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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民法典》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购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股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8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9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0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251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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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可心律师
电话:1851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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