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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仲裁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0日
段x于2011年9月27日入职xx公司,担任法务,在岗工作至2012年4月18日。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各月实发工资金额为5225元、5225元、5225元、5053元、5053元、5053元、5033.91元。在职期间,xx公司未与段x签订劳动合同

xx公司称段x作为法务,与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是段x的工作范围,段x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段x;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段x则称其作为法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其工作范围,且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未予理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公司;并提交电子邮件予以证明。电子邮件显示2011年10月10日段x发送给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祥,主题为“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内容为“…我了解到公司员工都未签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争议,会是双倍工资,因此我建议拟定劳动合同,让公司员工签署。妥否,请您批示。”xx公司不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表示未收到该电子邮件。


段x以要求xx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
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xx公司向段x支付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4月18日期间未签订
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398.95元;二、驳回段x的其他申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