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房屋买卖迁户纠纷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8日
2020年11月26日,张某作为出卖方与李某作为买受人、赵某作为共同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办理该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前9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房屋相关的所有现有户籍迁出手续;如出卖人未如实陈述户籍登记情况、或擅自迁入户籍、或未如期将户籍迁出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出卖人仍有户籍迁出的义务。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3月5日,张某作为甲方(出售方)、李某和赵某作为乙方(买受方)、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居间方)签订《变更协议书》。约定将前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户口迁出时间变更为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90日内。
2021年3月8日,李某、赵某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赵某名下。2021年9月18日,易某的户口从涉案房屋中迁出。
关于逾期迁出户口造成的损失,李某、赵某称无实际直接损失,但张某故意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赵某要求的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并非补偿性的违约金赔偿;经过张某的请求,李某、赵某已经迟延了两次迁户口的时间,第一次签了协议,延长了90天,第二次口头协议,延长了30天,张某是恶意违约,拖延明显。
法院认为:李某、赵某与张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应否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及数额。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李某、赵某签约时承诺了户口迁出时间,后经李某、赵某同意两次延长户口迁出时间,但仍然未按照约定时间迁出户口,显然构成违约。虽然张某辩称当时疫情影响了其购买房屋的建设和落户时间,但据法院了解,在双方延长的迁出户口时间内本市已经出台了公共户政策,张某有条件解决户口迁出问题。故法院对李某、赵某要求张某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李某、赵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考虑到张某确实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迁出户口的违约行为,必然给李某、赵某管理使用涉案房屋带来不利影响,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序、房屋价款、违约时长、户口已经迁出等事实,并考虑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情判决张某向李某、赵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认定由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一、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赵某逾期迁出户籍违约金4万元;二、驳回李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