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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购房发现五证不全定金可否退回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2日

李x琴经泽成公司介绍,于2017年3月29日同唐山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阳公司)签订《新约克小镇选房确认单》,约定李x琴购买荣阳公司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的约克小镇102楼1单元x号房产,建筑面积75.05平方米,房屋总价240,910.5元。同时约定,此选房确认单在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书后收回作废。上述确认单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李x琴向荣阳公司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17年3月31日泽成公司给李x琴出具的收据记载,今收到李x琴交来约克小镇团购服务费70,000元整。后因上述房产五证不全,等待办证时间过长,李x琴向荣阳公司申请退房。现李x琴已经收到了荣阳公司退还的购房款30,911元。

庭审中,李x琴称,其总计支付给泽成公司电商费10万元,其中7万元泽成公司出具了收据,另3万元系让高x伟垫付,通过高x伟给了泽成公司销售人员任x龙,自己已经将上述高x伟垫付的3万元还给了高x伟。高x伟认可,其帮李x琴垫付3万元并按照李x琴要求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任x龙,亦认可李x琴已将上述3万元还给了自己。高x伟称,其认识李x琴儿子和他是合作关系,为其购买上述房产提供了帮助,自己并不认识任x龙。泽成公司称任x龙并非其公司员工,公司同任x龙系合作出售涉诉房屋关系,泽成公司亦否认收到任x龙交付的李x琴说的3万元电商费。关于争议房产的性质,李x琴、高x伟、泽成公司均认可,李x琴购买时上述房产五证不全。以上事实,有确认单、收据、银行凭证、退款申请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本案中,李x琴、泽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居间服务合同,但李x琴、泽成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且双方客观上亦存在居间服务的事实。庭审中,李x琴、泽成公司均认可电商费实质系居间服务费。李x琴并未同荣阳公司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仅仅签订了《新约克小镇选房确认单》,后因房屋无法正常交易,荣阳公司退还了相应房款。泽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居间服务义务,如实向李x琴报告涉诉房屋的信息,但其提供的涉诉房屋并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导致李x琴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鉴于,泽成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瑕疵,没有忠实地履行居间义务,但客观上考虑泽成公司在李x琴购房过程中确系提供了居间服务,故本院综合考虑认定泽成公司退还收取的李x琴7万元电商费中的4.9万元。

关于李x琴主张的3万元电商费,鉴于其并未提供泽成公司开具的相应收据,泽成公司亦否认收到上述3万元,李x琴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系系泽成公司员工收取了该笔款项,故对于其主张泽成公司退还上述3万元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高x伟并未收取电商费10万元,其同李x琴之间也不存在居间服务合同,故对于李x琴要求高x伟返还上述款项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x琴要求泽成公司、高x伟给付银行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x琴电商费4.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请;二、驳回原告李x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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