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底,万x洲(已判刑)见街边到高价收取手机号办理抖音、快手等APP账号的小广告,遂拨打广告上的电话,对方自称叫“秦x帅”(身份不明),并告知万x洲出售一个手机号支付对价150元。万x洲随后到中国移动营业厅找到何x飞互加为微信好友,并在何x飞处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3张移动电话卡,后又在联通公司办理了4张电话卡,以快递邮寄给“秦x帅”。“秦x帅”随后支付给万x洲1100元,并让万x洲找营业厅合作以便开更多的电话卡。
2020年7月17日上午,万x洲购买了50桶食用油,租用了小货车,与何x飞、宫某一起前往镇里。途中,万x洲把印有“5G新时代、免费领福利”字样的横幅挂在车厢尾部。在x县x村,万x洲以手机号升5G、送一桶油进行宣传,收集村民身份信息。万x洲负责登记村民身份证件信息,何x飞负责开卡器读取身份信息并进行人脸识别,宫某负责发油。至当日15时许,万x洲等人非法获取村民涂某等50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何x飞随后利用其中34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00张电话卡。因办理电话卡需要充值,“秦x帅”向万x洲微信转账2000元用于电话卡充值,万x洲随后向何x飞转账2200元。万x洲将上述已办理的100张电话卡通过快递寄给“秦x帅”,但“秦x帅”未按约定支付15000元的价款。
2020年7月26日,村民涂某发现其手机被强制停机,经了解有人利用其身份证开通电话卡用于经济诈骗活动,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7月27日,何x飞经当地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分局对何x飞在犯罪前的社会活动进行了调查。通过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何x飞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认为,何x飞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我国公民身份证件管理秩序及身份证件所体现的社会诚实信用秩序,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何x飞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何x飞在共同犯罪中受万x洲的安排和指使,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另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何x飞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何x飞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对被告人何x飞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在对被告人何x飞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x飞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