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间,高x旭介绍邱x侠等人将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卡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核实,邱x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卡内单向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全部银行卡单向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高x旭交通银行卡内单向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邱x侠于2022年7月27日被抓获归案。高x旭于2022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
邱x侠退缴人民币1600元。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法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x旭、被告人邱x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x旭、邱x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高x旭的指定辩护人认为其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诚恳,且悔罪表现明确;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是其家庭主要劳动力,有子女和年迈父亲需扶养;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邱x侠的辩护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x旭、被告人邱x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旭、被告人邱x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x旭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予考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邱x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予考虑。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高x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邱x侠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x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邱x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在案储蓄卡二张、被告人邱x侠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高x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被告人邱x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五、随案移送手机一,变价后折抵被告人邱永侠的罚金;手机二,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