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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运输的货物毁损谁承担责任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2023年1月1日,任x军从“一亩田”农产品购销平台知悉肖x京销售西蓝花,后二人在微信中约定,于2023年1月8日任x军向肖x京购买西蓝花18528斤,单价2.3元,共计42614元,交货地点为西安市未央区天台5路仓库。双方达成约定后,任x军支付定金5000元,后又陆续支付货款37614元。由肖x京联系山西驰诚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运司机郑x强负责运输。货在2023年1月10日下午17点55分从浙江发出,2023年1月12日上午9点52分任x军收到西兰花后发现所购西兰花已腐烂、变质,并且也不符合当时约定的2指根、最好花的标准,于是任x军拒绝收货并支付运费。货运司机郑x强联系不到肖x京后随即在2023年1月12日上午报警,民警出警联系肖x京无果。任x军于是在2023年1月12日下午直接去浙江找肖x京,晚上到浙江省临海市派出所报警,经警方协调未果。任x军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42614元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257.26元,共计45871.26元;被告郑x强辩称,被告郑x强不存在运输上的过错,损失不应当由被告郑x强赔偿。

被告山西驰诚物流有限公司书面辩称,被告公司与郑x强是分期付款买卖车辆的法律关系,非挂靠关系,被告公司对该车没有运营利益;承运人郑x强已按约定时间及时将货物送到了卸货地点,原告因货物没有达到收货标准拒绝卸货,郑x强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运输合同时被告郑x强与被告肖x京签署,与被告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综上,被告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任亚军向被告肖x京购买西兰花,双方约定价款、质量标准,原告任x军与被告肖x京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肖x京应当保证货物的质量标准符合双方约定。因货物不符合约定标准造成买受方拒收,被告肖x京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任x军要求被告肖x京返还已收取的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肖x京联系承运人郑x强运输货物,双方系运输合同关系。无证据证明被告郑x强在承运过程中存在违约或过错。对原告要求被告郑x强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郑x强、被告山西驰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x京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任x军货款42614元。
二、驳回原告任x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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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可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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