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什么情况下放弃继承无效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9日

黄某和王某是老相识,2020年王某找到黄某说他有一套安置房,因为急着用钱,想以便宜的价格出售,双方商定价格12万元,后黄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支付了12万元。双方于2021年11月4日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号房屋有偿转让给黄某。后来因房子一直没有实际交工,故也没有将房子移交。2022年2月王某突然死亡,双方无法继续完成该房屋的后续交付。王某与爱人已经离婚,其父母早已离世,黄某通过电话和他的独生女王x玉联系,但王x玉却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王x玉称,xx号房屋是王某的拆迁安置房,王x玉自愿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对王某的对外债务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即王x玉没有继承王某任何财产,不应对王某的任何债务承担责任。
黄某提供了《安置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甲方(王某)xx号房屋,面积约108.79平方米。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王某的个人财产。甲方承诺且保证该标的房屋所有的共有人在本合同中签订买卖合同,且没有产权纠纷,并且不存在房屋抵押、法院查封、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且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等。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如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甲方需向乙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后退还乙方的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第三条本套房成交总价12万元,本次房屋买卖为一口价。

王x玉称,因王某涉及其他债务纠纷,现涉案房屋已经在法院挂网拍卖。

另查明,王某于2022年2月去世,被告王佳玉系王某女儿,被告王佳玉表示自愿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再查明,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x玉以王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杨x立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向王某支付购房款12万元并与王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现王某已死亡,且涉案房屋已挂网拍卖,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可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12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损失,但因王某已死亡,其所负债务应由其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王x玉作为王某的唯一继承人,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但因王某在死亡前已经分得涉案房产,若继承人王x玉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将无法履行财产管理人的义务,该行为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亦造成了妨害,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王x玉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原告要求被告王x玉以王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购房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资料

孙可心律师
电话:18511552…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