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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老人卖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6日
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闽侯的陈大爷出门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在她的推荐下,陈大爷花122.5元买下了70斤芹菜。
拉着70斤芹菜的陈大爷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当天,某便民超市从该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陈大爷卖的部分芹菜。

隔天,当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超市的这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1年2月8日,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陈大爷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这时,他才知道自己“闯了祸”,一时间慌了神。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陈大爷的立功表现行为,责令陈大爷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一筹莫展的陈大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因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陈大爷催告,督促陈大爷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追加处罚5万元。

经催告,陈大爷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有人认为处罚过了:“就卖了这一回,罚得也太重了,谁能想到这菜不合格啊!”

还有人说:“陈大爷是有错,但只赚了14元,却罚了5万元,因为没有及时交罚款,还要再罚5万元,就是一共10万元,相当于盈利的7000多倍,是不是罚得太重了?”

法院: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明确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罚款的起点就是5万元。

但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不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纠正不罚、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不罚。陈大爷违法情节显著轻微,这么罚确实“过罚不当”。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大爷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明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大爷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
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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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可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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