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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受害人当场死亡肇事者次日死于另一事故如何索赔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2020年8月23日5时许,易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撞到行人陈某英,造成陈某英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易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大队认定,易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英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次日,易某与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易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易某近亲属龙某等4人共获得40万元赔偿款。事故发生后,陈某英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易某的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6977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358928元、丧葬费36246元,被告均无异议,且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陈某英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0元。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误工费以参加办理丧葬人员4人,每人5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100元/天标准计算,误工费为4人×5天×100元/天=2000元。原告未提供交通费及住宿费相关票据,对其主张交通费及住宿费不予采纳。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97174元。另外,易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因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易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应由被告在继承易某遗产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387174元。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一、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遗产是死者生前已合法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死亡后才获得的。本案中易某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易某自身的赔偿,而是易某的近亲属因易某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二、肇事者近亲属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59条、1161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责任。
本案中易某与陈某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英死亡,易某系全部责任,但易某已经死亡,无法再追究其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应由继承易某遗产的近亲属龙某等4人负责赔偿,如果龙某等4人都放弃继承,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易某留下的遗产会用来支付赔偿款。本案中易某近亲属辩称易某无遗产继承且均放弃继承的意见,但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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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可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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