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黎x雨是广西兴安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她与奶奶一同生活。
谭x晓与黎x雨、廖x晨是同班同学,住在同一个村子。他们都接受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平时18时放学。
2021年3月11日,谭x晓的父亲谭x余去学校接女儿放学时,临时受黎x雨奶奶的委托,顺便将黎x雨接回家。同时,他还受托接女儿的同学廖x晨回家。
当日18时左右,因黎x雨、谭x晓、廖x晨没有写完作业,谭x余在班级门口等候。谭x余边等边低头看手机,没有发现黎x雨与廖x晨走出了教室。黎x雨与廖x晨走到校门,保安发现后将廖x晨叫回学校,黎x雨则独自出校门离开。
等到谭x晓写完作业,谭x余从廖x晨口中得知黎x雨独自离开了学校。谭x余连忙追了出去,追到路口看到黎x雨,但黎x雨不理会谭x余的叫喊,坚持走小路回家,并一直向前跑。谭x余见状赶紧追,但无法追上。谭x余打电话给妻子,让她转告黎x雨奶奶从河对面的小路过来接黎x雨。不料,黎奶奶没能接到孙女。
18时51分,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并与黎x雨的亲属一同寻找并查看沿途监控。直到20时50分许,黎x雨被发现溺亡在村旁的河里。据现场调查取证以及法医对尸体进行检查,排除他杀可能。
黎x雨溺亡后,她的父母受到极大的创伤,认为学校、谭x余与黎x雨的死亡有因果联系,于是诉至兴安县人民法院索赔,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谭x余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扣除学校已先行赔付的丧葬费5.5万元,共计需赔偿74万余元。
学校辩称,黎x雨不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对于黎x雨的溺水身亡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谭x余辩称,他去接孩子时,黎x雨、谭x晓、廖x晨都在写作业,他的女儿谭x晓是最后写完的,他没有办法在同一时间内一次性接完3个小朋友。他没接到黎x雨,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监护人、学校、受托人各自担责
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黎x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黎x雨的法定监护人,对黎x雨的生命安全负有法定监护责任,正是这种监护责任的缺失,导致黎x雨不能正确认知独自回家并过河的危险性并拒绝由谭x余接回家,以致悲剧发生。黎x雨溺亡与其父母疏于监管教育具有因果关系,其父母对黎x雨溺水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开展课后延时服务系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且即使学校延时放学,作为学生家长亦会等候至学生放学,故学校开展延时服务、延时放学与此案发生没有因果联系。但由于学校对于接学生放学的管理不统一,造成接生混乱。学校保安也没有严格执行学生出校园由家长带领的规定,放黎x雨独自出校门。学校对于黎x雨独自出校门后溺亡存在管理不当,造成黎x雨脱离学校及监护人的监管,以致最终造成黎x雨溺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谭x余受黎x雨奶奶的委托接孩子放学,在受委托期间负有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避免黎x雨遭到不必要的伤害。但是谭x余在接黎x雨时没有尽到照看义务,而是低头看手机,没有及时发现黎x雨离开教室后独自出校门。谭x余在追黎x雨到某村路口时,黎x雨表示要走小路回去。谭x余已经预见黎x雨一个人走小路回家必须过河而河床涨水有危险,没有将孩子叫回,错失了挽回悲剧的一次机会,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谭x余对于黎x雨的溺水身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行为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兴安县人民法院酌定对于黎x雨的溺水身亡由其父母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谭x余承担10%的责任。
据此,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黎x雨父母18万余元(已扣除学校支付的5.5万元);谭x余赔偿黎x雨父母7万余元。
临时受托也要尽保障义务
“我善意无偿帮接送孩子,完全没有料到会有如此后果,我对黎x雨的死亡表示惋惜。但我在接送孩子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谭x余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谭x余临时接受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放学时顺便将黎x雨接回,属于无偿提供帮工。谭x余接受委托事务后,应当尽心尽力完成受托的事务,避免黎x雨受到侵害,在接送过程中应当谨慎小心,尽量降低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接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但谭x余在等待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未能发现黎x雨走出教室。谭x余追到路口看见黎x雨时,明知此时河床涨水存在危险,却放任黎x雨自己回家,只是打电话叫黎x雨奶奶到河边接人。黎x雨作为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缺乏对潜在危险的认知,谭x余在接送黎x雨时更应当尽到特殊的保护注意义务。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谭x余无偿替黎x诗接送孩子的确属于善意行为,在道德及法律层面值得肯定。但由于谭x余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一审法院酌定谭x余对黎x雨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因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