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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患病期间的工资待遇
作者:
宋福文
律师 时间:
2013年09月12日
国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一系列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面分几段详细讲解职工(劳动者)在病假期间依法应当享受的工资待遇。
一、医疗期
职工患病,首先要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一)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劳部发〔
1994
〕
479
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
5
年
以上
5
年以下
5-10
年
10-15
年
15-20
年
20
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
1995
]
236
号):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
1995
年
3
月
5
日起
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
3
月
5
日
至
9
月
5
日
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二、医疗期工资
确定了医疗期,就可以在医疗期的基础上确定工资待遇了。
(一)一般标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规定:“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有关规定所提的正是指劳动部
1953
年
1
月
26
日
公布试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五章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病假期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
2
年者,为本人工资
60%;
已满
2
年不满
4
年者,为本人工资
70%;
已满
4
年不满
6
年者,为本人工资
80%;
已满
6
年不满
8
年者,为本人工资
90%;
已满
8
年及
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
100%
。”
这个标准是
1953
年至今我国政府制定的
唯一的病假工资标准
。
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向病假职工发放病假工资,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并可责令企业支付赔偿金。
(二)最低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
[1995]309
号)第
59
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作者:宋福文律师
转载须注明)
20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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