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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从赵作海错判一案 再谈司法公正与效率
作者:赵彤 律师  时间:2010年07月12日
作者:赵彤

199958,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的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杀害赵振晌,被警方刑拘。20021022,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125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213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时隔十一年后,“死者”赵振晌的突然出现,使得该案的真相天下大白。这起湖南版的“佘祥林”案,让我们对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再次产生质疑。
无疑,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要达到的目标。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证据规则中,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要排除,而赵作海的供述没有被排除,程序非公正!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说明目前我们国家的刑侦技术手段的落后,要靠刑讯的手段获取证据,而非技术手段。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通过法律程序追求正义是一项社会成本较高的活动,而那些司法体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就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而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国家不可能拿出足够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司法领域,因此,在地方司法机关中,经费短缺的情况非常普遍。而相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通过刑讯直接获取口供则是一个成本相对要低很多的方法。实体的公正是诉讼结果的公正,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当事人参加诉讼,其主要目的是要求有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本案中,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失声痛哭,一种多年的冤屈一下子被释放出来,不公正的结果给赵作海身心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程序不公导致了结果不公,我国的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观点应当改变。
效率,本身是经济学的概念,是指以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大的收益。对于法院而言就是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来说,则是通过司法机关及时、有效裁判纷争,解决矛盾问题,使当事人付出最小的成本实现自身的权利。本案中,赵作海在长达十一年的牢狱之灾后,重获新生,这十一年对赵作海来说是漫长的、是恐惧的、是痛苦的、是无奈的……,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的保障。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不讲效率的司法是不公正的司法,所以说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体现,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本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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