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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理解抵押不破租赁
作者:黄维宝 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3日
所谓“抵押不破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了同时实现融资和收益的要求,常在同一房产上分别设立抵押权及租赁权,但当债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拍卖房产时,经常出现房产的承租人以其对房产享有租赁权提出异议,出现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的情形。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所谓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一方面,是指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原租赁关系的存续,承租人仍可基于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另一方面,是指抵押权实现时,只要租赁合同还在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对抵押物(同时也是租赁物)受让人继续有效,受让人取得的是有租赁权负担的抵押物。
  律师补充: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律师资料

黄维宝律师
电话:1306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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