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2.必须正在发生危险;3.必须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侵害;4.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6.主体不属于法律上有特殊规定的人员。
主体限制:主体不能是法律上有特殊规定的人员(如警察、消防人员);
危害来源:自然破坏力、动物侵袭等;
行为对象:第三人,即与危害来源无关的人;
损害利益:合法利益;
实施条件:迫不得已,即无其他办法;
是否过当的标准: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等于所损害的利益;
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的,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