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与许某系朋友关系,许某有一家工程公司,许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公司向尤某借款320万,后许某公司向中交公司销售煤矸石,共计销售420万,许某公司向中交公司开具发票,后因为中交公司迟迟不结算货款,所以许某公司就不在与其合作。
2022年许某及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尤某,并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中交公司,中交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尤某向法院起诉中交公司,中交公司以双方未结算进行抗辩,一审法院支持了中交公司关于未结算不能转让债权的抗辩,尤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尤某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代理律师提交了同类参考案例,证明未经结算的债权也可以转让,中交公司对许某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尤某主张,法院可以按照双方抗辩确定最后的欠款数额,依法判决,再审法院直接提起再审,依法改判支持尤某请求,且中交公司很快便履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