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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变相克扣绩效或降低违法。
作者:胡鹏飞 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今天有一个咨询,王女士是一个技术公司的工程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工资发放协议上约定其工资为固定工资和浮动绩效,绩效工资和考核挂钩。
入职后一直对待遇还都满意,在上班第二年,此技术公司效益下滑,后绩效工资逐渐减少,再后来公司经营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出现了拖欠工资的情况。
她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资差额。
王女士的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所以今天以小文的方式发出来,希望给大家借鉴。
我给她的建议是,可以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付的工资,可以比照之前的发放标准。

具体看一下条件:
具体法条我就不说了,首先公司有没有制定相关工资发放标准的文件?如果有,有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如果有,是否通过协商予以完善?如果有,是否将这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式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般这种减少劳动报酬争议争议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而往往这种举证大多数是拿不出证据的。

绩效考核制度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又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企业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公允的认定,发挥绩效考核促进员工良性竞争与企业共同进步的积极作用。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做出特别约定,公司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且满足了相应考核条件,则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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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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