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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教您认定婚前财产
作者:赵剑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09日

当夫妻二人走上诉讼离婚的途径时,往往争议最大的就是财产的分割了。那么哪些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1、个人婚前财产中婚前取得的财产
所谓的婚前财产,就是取得财产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前取得的。不动产以及某些动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如:汽车、房产、存折、公司股份,这些财产往往都会有相关的取得日期,只要相关凭证上的日期早于结婚日期,就无需其它证据。
其它动产如珠宝、古玩、家电等,正规发票显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证据。若没有发票则需要其它证据证明,比如合同、支付凭证(最好是银行转账凭据)、收据等,此时婚前有一定价值,它的证明效力明显比合同、收据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不会变化,例如:①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来重新存入,就变成了婚后的存款;②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③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卖了;④股市上不断买卖股票、存取现金。
以上情况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仍然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那么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呢?
一般来说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有一半清醒,当然也就有例外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前财产一般以购买时间来确定财产是个人还是共有;但是,婚后房子增值部分,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就算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