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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维权
作者:赵剑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最近收到很多关系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咨询。接下来,我将从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况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这两个方面来做下介绍。
首先介绍一下,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之,就是劳动者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是不用任何补偿的。这是不同于本法第40条的规定之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公司裁员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的准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了。那么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除了劳动者有过错外,存在以上六种情形时,单位一律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是违法的。
通过以上介绍之后,相信大家可以简单判断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还是违法了。那么如果违法的话,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
首先,对于劳动者而言,付出最少的就是与单位协商了,要求单位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话,您得先提请仲裁。提请仲裁的话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年内提请相关的劳动仲裁部门。如果您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最后再提请诉讼。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往往是多种多样,如果您遇到此类侵犯您劳动权益的事情,可以来电进行咨询,我将一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