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与聂某某诱骗吕某某、宋某某称在南阳市市区附近的山上有民国时期遗留的美元库房,内有上千亿美元。谎称国家出台了政策,需要民间资本运作打开该美元库房,投资人可获得开库美元总数中 4%的好处费。马某自称是唯一能和这些库房守库人联系的联络人,聂某某自称“国家金融小组”的工作人员,如果想兑换仓库里存放的美元,必须通过国家金融小组。吕某某、宋某某信以为真,投资开库。马某、宋某某、聂某某陆续到南阳市区后,2024年1月17日,吕某某向马某微信转账 3000元,宋某某将自己带的30000元现金交给马某,二人与马某、聂某某约定 33000元用作开库资金。后马某称有领导发现后告知其不能私自开库,导致南阳开库失败。
2、2024年1月底,被告人马某谎称某某县山区蒋介石时期遗留有 109 仓库,库房存放有3000亿美元现金,让吕某某投资开库。2014年1月16日至2月7日吕某某通过微信向马某转账32000元,马某、聂某某与吕某某、宋某某约定开109库,约定开库成功后几人分开库美元总数的 4%,其余钱上交国家及留给守山人。马某自称是唯一能和这些库房守库人联系的联络人,聂某某自称为“国家金融小组”工作人员。2024年1月25日马某宋某某在某某县县城与上家接头,马某支付上家“303 总部小李”(另案处理)20000元现金及1110元微信转账,“303 总部小李”交给马某一把 109库金色钥匙。马某将该钥匙交给另一个叫“小李”(谎称守山人李某花的孙子,另案处理)的男子,“小李”为取得宋某某信任将21根金条和5个金元宝抵押给马某。后经国检中石珠宝检测中心认定,该金条及金元宝无AU(金)含量,自2014年1月25日至2月26日马某、春利、吕某某、宋某某等人找109库月余未果,吕某某意识到被诈骗遂报警。
2024年5月份,聂某(聂某某)到我所委托办理该案件,经律所指派由华律师负责该案件。
华律师接手案件,经过数次会见,检察院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庭审前检察院对聂某某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经过庭审,华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聂某某的在犯罪中的作用,案件的参与时间的先后,涉案金额,认罪态度等各方面的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聂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该审判结果超出委托人预期,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被告人聂某某、马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聂某某、马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马某某、吕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宋某某、吕某某陈述,刑事谅解书,罚金缴纳凭证,被告人聂某某、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聂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