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开除员工,还不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的公司就会找各种理由逼迫员工自动离职,或者恶意增加工作量营造出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恶意增加工作量是用人单位变相裁员、隐性裁员的伎俩之一。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直接裁员、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降低裁员的成本,通过大幅增加工作量、提升工作难度或明显改变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方式,让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标准远超正常合理标准,成为难以完成或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逼迫不堪重负的劳动者自动离职。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在违反上述情形时,公司才可以单方提出解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公司是无权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说,用人单位给员工安排的工作量过大导致其不能按时完成,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以此理由辞退员工,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因受到胁迫作出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上述的法律条文意思来看,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作出的辞职行为,签订离职协议、离职承诺书等是受用人单位胁迫作出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协议,胁迫劳动者辞职,本质上是变相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张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具有一定的惩罚性。面对用人单位提出调整岗位、调整工资待遇时,该如何处理呢?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该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而判断调岗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参考多种因素,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也应当是劳动者能够胜任的且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该违约行为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即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若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劳动者可另行主张权利,在劳动者选择离职时单位应当向其给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此时,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要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工作情况,依法调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