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2078号
原告:令*焱,男,1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522XXX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桦,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欣,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男,1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50XXX336。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然,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俏*美发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70P。
经营者:白*,女,1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XXX61,公民身份号码5003XXX2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重庆政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泽龙,重庆政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令*焱与被告谭*、渝北区*美发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令*焱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渝北区*美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渝北区*美发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令*焱撤回对被告渝北区*美发店的起诉。
办案总结:本案中,我方代表被告*美发店,以合同签订方非我店职工无条件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签订方未受我方委托签订合同,成功抗辩。并说服法官组织协调解决另两方责任,最终撤诉处理,圆满维护各方利益。审理法院处理及裁定,都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