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证罪一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三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对本案侦查材料已经全部了解和熟悉,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张三有罪,理由如下:
一、关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定罪理由。李四找张三冒充其父亲李大,与王五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没有争议。但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用张三的免冠照片伪造李大身份证件”,结合前后语句及已经生效的李四判决书,应该是李四伪造,不是张三伪造。
二、关于张三是否知道伪造李大身份证问题。
查看侦查卷中对张三的讯问“是谁帮李四作的李大假身份证?”。
张三两次回答完全相同,都是“我不知道,是李四自己找人做的”。
侦查卷中问“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你是否见过李大的假身份证件?”
张三答:“见到了,我当时也是很生气,我还质问李四为何做了印有我照片的李大假身份证”。
从张三的回答及情绪表现,可以确定张三对伪造李大身份证问题是不知情的。
侦查卷中关于对李四的讯问,问“冒充你父亲李大的男子是否知道你伪造假身份证件找他冒充你父亲卖房产这一情况”。
李四回答:“知道”。
这句问话很长,所问内容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问是否知道你伪造身份证件,二是问是否知道找他冒充你父亲卖房产。重点所问是卖房产情况。知道冒充李大卖房与知道伪造身份证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侦查机关问:“张三是否认为这次拍照,采集照片是用于伪造李大假身份证件”。
李四答:“不知道,我没有说拍照用于办假证”。从该回答看,张三是不知道李四办假身份证的。从而否定了上述知道伪造身份证的事实。
三、关于张三是否提供照片问题。
李四有三种不同的说法。2015年12月10日李四说用微信传递的身份证免冠照片。2018年7月27日,李四说从“权哥”那拿了一张张三的免冠照片。2018年10月28日,李四说张三通过微信提供的张三的免冠照片。还有一次是拍照。
对于拍照,李四明确说张三不知道用来办证。
对于从权哥那拿的照片,李四又予以否定,更没有权哥的证明确定,无法采信。
对于微信传递,首先应该是微信好友才能传递,而本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张三本人说和李四之间不是微信好友。李四也不能说出张三微信网名,仅仅凭李四供述不足以采信。
四、就谁提供的张三照片问题,检察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补充了李四的笔录,但没有证据证实李四和张三建立微信好友关系,也没有调取到微信传递照片的证据,为此第二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没有调查笔录和相应证据材料。从检察院第二次决定补充侦查,也应该认为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李四通过办证人员伪造身份证的事实已经判决证实。伪造的身份证虽然貌似张三的照片,但张三是否知情,是否提供本人照片供李四伪造,尚不足以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朱权平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 7 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