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参与分配,尚能分得最后一杯羹
最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表明中央治理执行难的决心。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表态,把“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企业可以破产,对于仅仅有一部分财产的个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出现资不抵债、僧多粥少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如何获得最大权益呢?对于资不抵债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这样的被执行人,利用参与分配制度,尚能分得一杯羹。
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不得以而为之,要是有希望能够拿到全部执行款,谁也不愿意要一部分。即使是不得以而为之,也不是什么时候都有机会。早了法院不受理,晚了财产被分配了,也不受理。所以,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参与分配应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不是向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实际上如同多人分蛋糕一样,人人有份,但不平均,也有先后顺序。参与分配打乱了轮候查封的分配制度,让后查封的也能分到一杯羹。虽然人人有份,但不是人人平等。参与分配区别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对于优先债权,即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仍有优先受偿资格。
参与分配的顺序第一是执行费用,第二是优先债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如果认为财产分配方案不合理、不公平,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然后执行法院将书面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人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参与分配制度是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也只能兼顾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