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已经取代双规
根据中国法律和监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监察委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这是一种替代了以往“双规”措施的法律手段。留置措施是在特定条件下,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采取的一种调查手段。这种措施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并且有明确的规定来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范围包括六大类人员: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意义是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其职能,赋予相应的调查手段和调查措施。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今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对象是谁、留置的具体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已经确规定。
留置期间,律师可以参与
关于律师参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在某些情况下,如被调查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后,他们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调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和辩护等服务。
监察委的调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律师的参与也是司法公正和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