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如何处理?
作者:朱彬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1日
离婚案件涉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如何承担,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其中,财产方面又较多的涉及房产争议。房产方面的处理,在实践中是个比较错综复杂的问题,有些房屋需要界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还要对房屋是否具有可分割性进行分析。比如,有些小产权房,虽然是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因为小产权房的合法属性尚未被社会所接受,法院也不可能过多的以司法形式对小产权房的权属进行确认及归属裁判,所以针对小产权房,一般法院的做法是待其具备可分割的条件时,再由双方进行另案处理。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双证房”(或成为“大产权房”),法律上明确了对其房屋价值的评定及归属方式,其中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解读一下,什么是竞价取得?
所谓竞价取得,就是由双方相互出价,并由价高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