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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撤诉的后果比较
作者:朱彬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5日

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撤诉后果是不同的。起诉、撤诉均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两种类型的案件,其撤诉后的后果也是不同的,所以,需要谨慎对待行政案件中的撤诉行为。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诉称“民告官”。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以下为两种类型的案件,撤诉后的后果比较(此处所谓的后果是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 
        一、行政案件 
        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 
        对于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条]。 
        再次可起诉立案的除外情形:因诉讼费预交问题而产生的撤诉,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一条]。 
        二、民事案件,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除外情形: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可见,通过对比而言,行政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的,存在的风险是法院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会被驳回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存在风险的前提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而如果以不同的事实或者不同的理由起诉的,则不在此限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