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作者:李贵英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9日
【案情简介】
某公司经营不善,欠付员工三个多月工资,经协商后双方签订协议就工资金额及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然而公司到期仍然未付,员工因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最终支持了员工的主张;然而,公司为拖延时间将该案起诉到一审法院,并在诉讼前将公司注册资本降低从300万降低到30万元。为此,员工担心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打赢了官司,最后如果执行不到分文,到头来将是“一场空”,因此当公司以非常低的金额提出与员工调解时,部分员工进行了妥协,而其他员工也犹豫不定。
【律师看法】
上述案件由于已进入一审程序,实际上劳动者可以考虑采取两种方式保障执行,第一种是申请财产保全,第二种是申请先予执行,但两种方式法院均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并且要缴纳相应费用,所涉及的费用金额一般不高,但担保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尤其是各地法院实务中通常要求现金担保,而现金担保很少会低于所主张保全或执行金额20%的(实务中一般在30%左右)。因此,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对于本处于弱势地位且连续几个月没有收入的劳动者而言,很少会考虑采取上述方式,多数人的想法是到了执行阶段依赖于法院的执行力度,但执行难是一个普遍问题,尤其是在面对诚信缺失的相对方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通常都会同意的,但申请先予执行则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一、案件类型。上述案件中劳动者主张的是工资报酬,因此笔者认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
二、适用条件。法院是否同意先予执行,还需要审查案情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上述案件中,实际上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数额已经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且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应属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于依赖于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如果不先予执行势必影响其生活;由于单位目前仍在营业中,应是具有履行能力的。因此,上述案件中劳动者若申请先予执行,经法院审查如果满足法定条件通常会予以同意的。
三、提供担保。即便法院同意先予执行,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则可能驳回先予执行申请。然而,笔者认为,针对劳动报酬、医疗费、抚恤金等纠纷中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大多经济上非常困难的,比如上述案件中的劳动者已经好几个月没有收入,即便重新开始就业,经济能力也往往有限,因此如果法院不能免于担保,也应考虑酌情降低劳动者的担保金额。
四、赔偿责任。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是在最终审判结果生效前采取的一种事前措施,若经最终审判申请人败诉,那么由于先予执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申请人也将承担赔偿责任的。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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