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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案件证据目录
作者:屈增辉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2日
证据清单
1、《劳务协作合同》及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a.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b.被告负责提供本合同段除钢筋、水泥和沙石外的一切材料;
             c.端柱/端头属于合同外的工程量。  
2、被告现场技术人员李永康签字的《2011年1月4日关于增设端柱增加费用的报告复印件1份》、《2011年3月20日关于结算钢缆索护栏端柱施工费用的报告复印件1份》、《昌年段缆索护栏数量表复印件1份》、《工程结算付款签发单复印件1份》,共计十页。
   证明事项:a. 端柱/端头的数量为168个
             b. 端柱/端头被告给原告约定的单价为4560元/个。
3、2010年12月20日被告方负责人签字的《关于我施工队昌年段停工待料要求经济补偿的报告》复印件1份、2010年12月20日《关于申请误工补助的报告》复印件1份,共两页。
证明事项:a.第二次停工待料造成损失453600元的事实。
          b.第一次停工待料造成损失121500元的事实。
4、被告方负责人签字的《关于钢缆索护栏施工费用结算调整的报告》复印件1份,共一页。
证明事项:a、施工费用经口头确认从原来的30000元/公里,调整到50000元/公里的事实。
5、汽车货运单复印件13张
证明事项:a、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0年6月7日开工,但被告的材料最早到达工地的时间为2010年7月26日,造成停工待料的事实。
6、西藏路安公司昌邦项目部2011年9月15日、8月25日《紧急通知》复印件各1份、《艾宗德施工队代保管材料统计及急需材料》复印件1份,其他施工队从原告工地借调材料出具的《借条》复印件22份,共十二页。
证明事项:a.施工过程中,被告将原告使用的材料以命令形式借调给其他标段的施工队,致使原告停工待料;
         b.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经被告施工员确认,向被告申请索要施工材料。
7、《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租赁费结算单及收据复印件
证明事项:a、在停工待料期间,租赁费照常收取;(2010年6月10日---2010年12月20日)
b、共付租赁费180000元。
 8、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提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