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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作者:曹玲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09日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分别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结婚登记之日起,至夫妻离婚或一方配偶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四个主要法律特征: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生以夫妻关系缔结为前提;第二,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二人;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婚后所得;第四,夫妻共有财产的财产所有性质为共同共有(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所谓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形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该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另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可见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缔结和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