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性质认定
作者:曹玲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11日
从实际情况来看,首先面临的就是出资行为的认定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父母为解决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而为子女买房出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一般并不期待子女支付相应对价。因此,这本质上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初字购买房屋是一种借贷行为。在当今房价高企,离婚率激增的社会背景下,大部分父母对为子女婚后买房出资行为持比较现实的态度,一般不愿在子女离婚时,让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走起出资部分。故应将该出资行为视作借贷关系。这样不仅符合现实生活,也有利于诉争解决.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当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出资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的争议,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从司法实践中,所谓“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主要有两种情形:1、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由父母缴纳相关的出资款项。其中第1种情形是典型的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机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父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如想将其取得的不动产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则完全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及配偶两人名下。而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后,则即便其无明确意思表示,也可是视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至于第2种情形,则比较复杂。在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形下,父母显然只能是以其子女名义出资缴付购房款。此时,单就出资行为本身而言,不排除父母将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可能。而一旦有关父母是将出资借贷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则在该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的就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相应的,该房屋即应为夫妻婚后共同所有。因此,在第2中情形下,应注意考量主张借贷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而不宜简单根据本条规定,一概认定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进而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在出现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时,要根据产权登记者的不同进一步分析:
1、当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时,应区分婚前和婚后两种情形探究双方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
(1)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之前时,父母未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当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了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之后时,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不能一律推定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均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特别是当出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这一事实时,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出资仅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否则,依据这一事实对双方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合理的解释为双方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而是不父母赠与给一方子女。
2、当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则不论该出资发生在婚前亦或是婚后,该不动产都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父母出资后,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并不鲜见,其中原因各异。既有自愿赠与另一方的可能,也不排除仅仅是为了登记方便或者符合各地购房政策要求的考量。特别是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倾注毕生急需的情形下,如果仅根据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一事实,就认定为一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显然缺乏社会民意基础,不利于维护一方父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