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未养、死未葬”,争夺遗产未能如愿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与被继承人系父女关系,幼年父母离异,自4岁起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未与其父亲(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将自己姓氏从其父姓改为随其母亲姓氏。被继承人离婚后与本案被告一张女士再婚,又育有一女被告二。原告与二被告几无联系,且对被告一有极深怨恨。
2012年被继承人去世,名下在北京二环附近有两套房产,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名下两套房产中1/6份额,按市场价折算93万元。
被继承人在住院手术前,自己用ipad拍过两段视频,主要内容为:因担心手术风险,录下遗嘱,其名下房产全部由爱妻(被告一)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分争。视频中被继承人的音容笑貌完全收录,真实性没有任何问题,但只是其一人陈述,没有明确的见证人。
原告庭审中主张在被继承人去世前,曾探望过并给其父亲赡养费,前往医院探望过,因为被告一坚决反对,所以没有到家中探望过,也未能参加葬礼。
【本案争议焦点】
1、被继承人的“视频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原告是否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权分得1/6约93万遗产。
【律师的工作及观点】
二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本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分析,制定了诉讼方案和策略,一是根据原告起诉状自认的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陈述,要求法庭调查核实后,不予采信原告所谓尽到赡养义务的主张;二是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三是对视频遗嘱中,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进行确认,建议法庭考虑到并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本律师通过几个庭审细节,对承办法官对中立审判精神产生质疑,认为承办法官存在偏袒原告的嫌疑,经与二被告协商后,对该法官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后经法院同意,该法官被成功回避,不再参与本案审理,改由该庭副庭长作为审判长审理本案。
1、本律师认为继承人的视频遗嘱,真实性各方均无异议,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形式上未完全符合《继承法》规定。就被继承人的 “视频遗嘱”效力问题,与审判长沟通协商,要求法官向上级法院请示,法官同意后向上级法院请示,对本案视频遗嘱做了说明。
2、本律师认为原告自幼离开被继承人,并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对其主张尽到赡养义务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少分遗产。
3、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
【庭审结果】
最终,法庭虽然未认定被继承人自己拍摄的“视频遗嘱”的合法效力,但也未支持原告已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分割93万遗产的诉求,最后判决原告分得40万元,是其索要93万的1/2不到,也就是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以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方利益。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1、“生未养、死未葬”的子女,是否能继承其父母遗产 ?在普通民众的意识中,与法律的认定上,是否一样?
2、 能反映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视频遗嘱“,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继承案件建议】
1、被继承人生前,最好要留有遗嘱,并且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可能不法律被认可,如不能确定独立完成,要及时咨询律师,获取法律指导。
2、发生继承纠纷,无论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都要及时委托律师,尽可能的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便诉讼中说服法官听取己方意见,争取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做出有利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