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40职工团购房屋,开发商10年不给办理产权证
【基本案情】
2006年北京某区供电局40名职工团购开发商新楼盘,由供电局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主要内容约定:1、供电局为开发商用电提供必要便利;2、开发商为供电局40名职工团购房屋予以优惠;3、在全部房屋销售完毕后,开发商统一为40名职工办理产权证。附件为40名购房职工名单、选购房屋房号、面积、价格。协议签订后,40名职工以全款方式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开发商向40名职工交房,办理入住。
但是,40名职工,均未单独与开发商签订任何购房合同,手中只有开发商盖章的收取房款的收据。之后,供电局领导变更,开发商拒绝为40名职工办理产权证。40名职工,都在等供电局与开发商协商,但一直未有进展。自2006年至2016年,十年间,购房职工有的已经升迁,有的已经退休,有的已经离职,但是没有任何一名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居住十年的房屋,一直处于“无证”状态。
【接受委托】
2016年,当事人C女士经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描述案情:2006年出资全款,以朋友W先生(供电局40名职工之一)名义购买房屋,至今没有产权证,没有办理过户。现在孩子要上学,需要产权证。 被借名的这位职工W先生,认可并且同意,如果产权证办理下来,无条件配合将房屋过户给当事人C,但是,因为供电局与开发商互相扯皮十年,未能办理产权证,他也没有办法。
本律师接受正式委托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制定了诉讼策略,决定以W先生名义,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产权证。同时建议其他39名职工,共同参与,向开发商提起诉讼。然而,大多数职工,都在观望。40名职工普遍认为:当年事供电局代表职工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40名职工个人,并没有与开发商单独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现在单位不出面的情况下,职工个人起诉开发商难有胜算,况且已经10年未能解决,起诉结果难料,先等待我们起诉结果。
【一审过程】
本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立案。提交主要证据为:供电局与开发商的“合作协议”、40名职工购房名单、开发商出具的房款收据。开庭时补充提交涉案房屋及小区的照片、邻居的产权证复印件。承办法官开始倾向于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合作协议”系供电局与开发商两家单位签订,原告个人不应作为起诉主体,应当由供电局单位作为原告起诉。本律师认为供电局仅系为40名职工提供了买房便利,实际购房款系职工个人交付,开发商也系直接向职工个人交房,并未交房给供电局,所以,虽然40名职工与开发商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已构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律师认为与供电局系附条件的房屋买卖,供电局在后续履行“合作系以”过程中,已经实际违约,在双方纠纷未解决之前,不能为原告办理产权证。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供电局如果存在违约,开发商应另案解决,不应在本案中解决。后法庭采纳本律师意见,经过数次开庭,最终判决被告在30日内为原告办理产权证。
【二审过程】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合作协议”,供电局违约,给开发商造成损失,并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在全部房屋销售完毕以后,才能为40名职工办理产权证,而现在开发商尚有数套房屋未销售,并且提供了未销售的房屋证明。本律师认为开发商是否产生了损失均应向供电局主张责任,数套房屋未销售完毕,并非系供电局和40名职工造成,且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已经入住10年,存在开发商有意留存自用或者故意等待高价不予销售,与办理产权证没有直接关系。后二审采纳本律师意见,维持原判。
【案件履行】
二审判决后,开发商未履行判决,原告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顺利办理了产权证。
其他39名职工,分两批,先后起诉开发商,均获得胜诉,办理了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