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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作者:
张颖
律师 时间:
2013年07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
[1990]27
号、法复
[1996]2
号、法复「
1996
」
15
号的司法解释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此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不计利息
。并且,对自合同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当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约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则全部子以追缴。
近几年来,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仍然较多,为了统一全省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原则,省法院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曾在九六年初印发了《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座谈纪要》(粤高法
[1996]2
号文),规定对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处理。司法实践中,如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罚则对当事人太重,民事制裁也很难执行。而且,也减弱借款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能力,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合理处理的指导思想出发,《意见》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基本上仍沿用粤高法
[1996]2
号文的处理原则,当事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支付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但利息全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对出借方已取得的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部分的款额,应冲抵本金或未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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