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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司解散权利向谁主张,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07日
 公司在没有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解散,员工应向谁主张权利,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
1、公司注销解散必须有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法定程序即为违法。
2、如果公司注销解散没有经过清算,劳动者可要求公司股东、董事或控股股东承担责任。
3、如果公司经过清算,但是未依法通知和公告劳动者,导致劳动者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劳动者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解散公司并不能逃避责任,即使原公司被解散了,也可以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注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因此,公司注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注销而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而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注销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无须支付,2008年以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按照年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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