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股权转让时股东如何行使权利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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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办工商变更登记
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陆先生是某快递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2004年,因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陆先生与同是该公司股东的张先生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4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在协议生效后支付了转让款,但因公司公章丢失未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2006年,该公司经营状况改善,陆某见公司利润可观,遂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评析】
根据新《公司法》第33条,工商变更登记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法定要件,而是对抗要件。也就是说,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工商变更登记,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只是该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陆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因此,陆先生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值得一提的是,为减少纠纷,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后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B 小股东欲转让股权 可绕开股东会程序
2004年10月,王小姐与李先生、周先生共同出资60万元成立了一家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王小姐的股份份额为20%。2005年12月,王小姐因家庭经济困难,欲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好友朱先生。但占有股份80%的李先生和周先生以股东会的名义,多次阻挠王小姐与朱先生的股权转让,使王小姐非常苦恼。
【评析】
新《公司法》第72条为小股东的股权转让扫除了一定障碍,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公司的小股东可以直接绕过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只要通过书面通知就可以行使其转让股份的权利了。根据该规定,在大股东对小股东对外股权转让进行阻挠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要求其在30天内给予答复,若在规定时间内其他股东没有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小股东可以直接持该通知到工商局就其股权进行变更。
C 公司故意不“分红” 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大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2月成立,经济效益一直良好。2005年6月股东王先生向股东会提出:公司效益不错,为何不分红?公司大股东李先生的解释为:你所见到的只是表面的,真正的收益并不怎么理想,等经济效益再好一点就分红了,你不要急!李先生的解释令王先生大为不满。
【评析】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防范转让风险 约定定金罚则
1、在起草有关股权转让的文件前,应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具体条款内容。
3、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股权转让完毕 及时变更登记
1、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举证要点
1、应向法院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等。
2、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及履行情况的证据。例如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3、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