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军队住房补贴的属性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19日
   一、对于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与消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由《婚姻法》调整。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可以看出,最高院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军人住房补贴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将住房补贴与伤亡保险金等个人财产区别对待,再结合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能够有充分合理理由推理出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弄清军队住房补贴的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很显然,既然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经济补偿”,就应当和工资等收入属同等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资金包括住房补贴等项目,“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军队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的住房。但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军队不需要进行规范,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如果都是军人,二人都有住房补贴,应根据军队关于住房补贴问题的有关规定,先计算出个人的住房补贴总额,减去结婚前个人应得的住房补贴的金额,余下的部分,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适当分割。
  三、军队人员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独特。
  依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0年1月发布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由于住房补贴专用于住房消费,军队人员转业时,其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并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而是从军队开办的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直接划入安置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转业干部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存储,在其购买、修建自有住房时,凭有关证明拨付。
  虽然军队人员住房补贴有其特别的支付方式,军人没有多大的处分权,但此障碍是由于军队内部的操作方式造成的,不能成为对抗其配偶共同财产分配权的依据,且军人的住房补贴在军人购房前也是一种可期待的财产利益,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四、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不是永远不可提取的。
  按照军队的相关規定:军人在专业、退还军队住房、自建或自购住房、军人身亡等情況下,军人或其继承人有权提取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也就是說,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不是不可提取,而是条件成就即可提取,那么,若剥夺了军人配偶的分割权,在军人提取此补贴、公积金时,军人配偶的权益將明显受损,且侵犯了军人配偶的财产权。

律师资料

张颖律师
电话:15333142…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