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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忘带钥匙翻窗坠亡,邻居借道反赔数十万!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5日
今年6月21日上午,陕西商南县某小区,3楼304女住户尹某到家门口后,发现未带钥匙,便找了302室的杜某、楼上404室的简某及10号楼的樊某帮忙,并从樊某家找到两块旧窗帘布系成“安全绳”,想从404室的阳台翻入自己家中。



杜某、简某、樊某称,他们进行了劝阻,但尹某仍将自己系好的窗帘布绑在腰间;当其从404室阳台边沿移开双脚时,两块窗帘布忽然松开,她当即坠楼不幸身亡。



事发后,坠亡女住户的丈夫、子女及父母将某三名邻居诉至法院,要求三个被告被告对他们的各项损失346668元承担30%的责任,即104000元。



近日,商南县法院特意在事发社区进行审理此案,希望居民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避免出现不安全事故。当天庭审未有结果,将择期宣判。

链接:曾有同类案例 邻居无奈补偿10余万 



2012年11月4日晚8点50分左右,家住张家港某小区301室的高某下班回家,到了家门口突然发现没带钥匙。于是高某来到楼上401室邻居全某家,称想从全某家翻窗回家。全某和家人认为此举具有危险性,作了提醒。但高某坚持要这样做。

  见高某态度坚决,全某碍于情面,就将高某带到一间卧室让其借道。然而,最终不幸还是发生了,高某跳下去的时候,摔到了一楼,当场身亡。

  事发后,高某家属认为,如果当时邻居全某及时劝阻高某的行为,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某赔偿40余万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但在当时的情形下,全某有能力阻止高某从事这种危险行为以避免悲剧的发生。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全某同意补偿高某家属12万元。

  调解结果出来后,办案法官表示,为邻居提供帮助和阻止邻居从事高度危险行为都应当得到提倡。做好事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拒绝为他人提供一定便利也是做好事的表现。 (据《现代快报》)

让邻居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法律界人士也颇多质疑。这起案件警示人们:帮助别人不能让人身临绝境。

  邻居借道是否应当担责?

  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在网上引起了强烈争论,甚至有人又联想起了当年争议的彭宇案。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判决只能增加邻里间的陌生感,让本就疏远的邻里关系变得更加冷漠。

  但根据报道,这起案件最终是以调解结案,因此全某同意补偿12万的结果并不具有指导作用。

  那么在这样的事件中,作为好心借道的邻居到底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呢?

  张颖律师分析认为,高某家属起诉要求楼上邻居全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全某未予以阻止。但杨晓刚认为,由于死者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所以在这起死亡事件中,死者的过错是主要的。

  “作为邻居,只要对死者的行为进行过提醒并阻止,我认为就已尽到了义务。这里我们谈的是制止的行为,而不是制止的结果。”杨晓刚认为,如果高某到邻居全某家中后,告知全某自己的翻窗请求,全某立即予以提醒,并进行制止,但高某执意翻窗,导致全某制止无效,此时则不应让邻居全某对高某的死亡承担过重的责任。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也应考虑到邻居的出发点是帮助别人,而不是谋取利益。

  但如果要求借道的是一名未成年人,那么邻居的责任就要大一些。因为未成年人可能还不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所产生的危险性的预见能力。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成年人的邻居应当制止住未成年人的行为,告知其危险。即便如此,一旦发生危险,作为父母的监护人也要承担较大的责任。

  所以,杨晓刚认为,从教育的作用讲,让邻居承担少许责任可以理解,但12万元补偿对于邻居来说太重了。

  赔偿起到警示作用即可

  中国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也认为,借道翻窗的要求是高某自己提出来的,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后果,且邻居并没有因此得到什么好处,这种情况下,让邻居来承担责任并不合适。不过如果是未成年人,邻居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责任比例更大。

  王教授表示,法律上对这样的情况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如果是餐厅、旅馆、娱乐场所这样的经营者,法律上赋予了他们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出现问题要承担责任,但也仅限于一种补充责任。主要责任还是要由真正的伤害者来承担。

  邻居不是经营者,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更不是事实上的侵权人。因此,出于警示作用的目的,象征性地让邻居给予一些赔偿是可以的,但不宜赋予过重的责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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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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