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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买农村房注意事项!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1日
农村村民对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但依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对农村房屋的处分也就等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因此,如果村民将房屋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房屋买卖合同将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无效。值得注意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不等同于户籍所在地,买房人事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也未必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依然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而依据物权法中的房地一体原则,农村村民处分房屋也相当于对房屋占地的处分,因此,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给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源于农村生产队,即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迁入政策或法定程序给出具体统一的解释,但可以明确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完全等于户口所在地为该地区的成员。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被认定有效,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虽然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非该集体经济的成员,但后来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二是买房人虽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配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一般应得到村集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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