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娜与小磊2012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小娜称恋爱期间小磊以周转生意为由向其借款60万元,后偿还3万元。2015年7月,小磊向小娜出具借条,承诺到期偿还,然而,到期后小磊并未履行还款承诺。小娜多次催要无果,将小磊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57万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小娜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转账记录。借条内容显示“今小磊从小娜处借款60万元,已还3万元,剩下57万元于2015年10月前还清。2015年7月30日,借款人小磊”。小娜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记载,小娜通过手机转账方式于2014年至2015年间陆续向小磊转账60万元。小磊认可转账记录,但称其与小娜原是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相互转账,其并未向小娜借款,双方本来打算2015年8月举行婚礼,但在婚礼前几天小娜带着几个人强迫其写了这张借条。但就胁迫一事,小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娜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与小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娜已向小磊交付了借款,小磊作为借款方应履行还款义务,小磊至今未偿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小磊称借条是在受到小娜的胁迫下出具,未提供证据,对此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令小磊偿还小娜借款5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恋人之间相互转账非常普遍,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主张转账为借款并提起诉讼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涉及恋爱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恋人之间也有不少基于情感原因向对方写下借条,但实际并未发生借款的情况,此类案件借贷关系认定较为复杂。
恋爱关系期间的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一般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据尤为重要。
恋人之间的借款,最好通过转账等方式留痕,同时注意保留好银行的流水和交易记录;如果需要支付大额现金,则应该保留好银行的提款记录,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