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该规定,本案当事人变更上诉请求,均不在上诉期限之内,其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
最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一审的诉讼请求审理,在一审没有提出抗辩和反诉的请求,该请求在二审中无法进行审理。
通说认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上诉利益。与一审程序的诉权和诉讼要件相对应的,是二审程序的上诉权和上诉要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上诉要件,包括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范围,即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和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和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适格,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应当是一审诉讼当事人;上诉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须递交上诉状;依法及时交纳上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