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
一、刘某和杨某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二、若存在借贷关系,在杨某明死亡后,偿还义务人是谁?
关于刘某和杨某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称杨某明向其借款9万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四被告作为杨某明的继承人,虽极力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四被告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且杨某明与刘某的聊天记录中载明刘某在索要借款时明确称其妻子不知道其借款给杨某明,杨某明要求刘某包容一下,并未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故本院认定刘某和杨某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偿还义务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杨某明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杨某国、魏某义、宋某和杨某,四人应在继承杨某明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根据转账记录,刘某共计转账9万元到杨长明的银行卡中,四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偿还部分或全部,故本院对刘某要求偿还9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刘某提交了其与杨某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载明其于2019年12月10日便要求杨某明还款,故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国、魏某义、宋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杨某明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刘某借款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