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说的“精神损失费”其实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的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身份权在学理上的分类分别是配偶权、亲子权和亲属权。
按照一般理解,小三应该是侵犯了原配的配偶权,是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
但是由于我国配偶权缺乏明确的规定,学术中的观点分歧也比较多。所以依据配偶权去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无法可依的情况,向小三要求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很难被法院支持。
关于配偶不忠、出轨等情形,受害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仅限于在自己无过错而且双方要离婚的情况下,向不忠的一方行使,而不是“第三者”。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