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共有纠纷案例,该类案件在目前日趋增多,男女双方不再以领取结婚证为共同生活的前提,而是采取同居的方式。同居即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成年男女,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愿、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不受婚姻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也就衍生了诸多实际的法律问题,其中纠纷较多的为财产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同居行为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因不受婚姻法所保障,因此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原、被告对财产分别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
同居关系中如主张赠与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