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是要经对方同意。未经过对方同意的,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
2014年9月,陈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小某跟着妈妈(黄女士)共同生活,同时爸爸(陈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离婚后,黄女士与王先生再婚,陈小某与继父(王先生)相处融洽,于是黄女士想将孩子改随继父跟着姓王。陈某知情后,认为黄某擅自将孩子改姓,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编注:2021年1月1日,《婚姻法》废止,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及最新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对于一方隐瞒事实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代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本案中,黄女士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改随继父,侵犯了陈某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陈某可要求公安机关或诉请法院予以更正恢复,但其不得因此拒付抚养费。